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《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2024年11月08日)


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 ,深圳 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 、宁波市分局,各保监局、各保险公司、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:

 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,做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 ,国家外汇管理局 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废止《国家外汇管理局 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汇发[2002]95号) 。

 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。

 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

  2015年1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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